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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慶公司注冊資本金認繳制不等于任性,案例!
隨著新公司法出臺后,最大限度的降低了股東投資門檻,出資金額由股東自行決定,于是有出資人認為,股東可隨意認繳注冊資本金并可無期限的履行出資義務,但不意味著減輕股東違反出資義務的責任,只是股東的出資義務更多源于股東之間的約定,而非法定。當股東不履行約定的出資義務達到根本違約程度時,其他股東可以追究未出資股東相應的法律責任。接下來小編就重慶某集團公司關于注冊資本金認繳制的一個真實案例為大家全面解析,詳見下文。
首先我們來看一下重慶***集團公司關于注冊資本金認繳制的一個真實案例,相信您在看完這個案例會有相當大的收獲!
重慶***集團公司成立于2013年11月,注冊資本2000萬,實繳金額400萬。其中公司發起人徐某認繳出資額為1400萬實繳出資額為280萬,毛某認繳出資額為600萬實繳出資額為120萬。兩人的認繳出資期限均為兩年。到了2014年4月,毛某將公司股權轉讓給林某,投資公司也通過股東會決議,決定成立新一屆股東會,新老股東徐某與林某將公司資本由2000萬增資到10億元,但是實繳金額依然是400萬元。公司新章程約定,兩名股東要在2024年12月31日之前繳納出資。在2014年7月底,投資公司突然作出一系列的股東會決議。首先決定公司注冊資本金由10億元減至400萬元,同時老股東徐某也退出公司,由新股東接某接手相關股份,同時修改了公司章程??墒峭顿Y公司從來沒有按照股權轉讓協議和補充協議的內容向國際貿易公司支付過一分錢。但是國際貿易公司卻得知了投資公司減資的消息,遂即將投資公司連同四位新、老股東全部告上法庭,要求被投資公司支付股權轉讓款首期款人民幣2000萬元;要求公司股東接某、林某在各自未出資本息范圍內,就投資公司不能清償的部分承擔補充賠償責任,徐某、毛某要承擔連帶責任;要求接某、林某在減資本息范圍內,就投資公司對不能清償的部分承擔補充賠償責任,徐某、毛某在各自未出資范圍內與接某、林某承擔連帶責任。在法庭上,前股東徐某、毛某認為兩人都按照公司認繳出資的章程完成了出資,公司減資時已經不是公司股東,減資的行為與自己無關。同時毛某認為,在和國際貿易公司簽訂目標公司股權轉讓協議之前已經不是公司股東,更談不上為協議承擔責任。而現任股東接某和林某認為,公司減資不是為了逃避債務,而是出于公司的實際經營需要,沒有如實申報債權是工作疏忽,減資并未造成公司資產實際流失,股東不應承擔責任。
《公司法》第26條規定:有限責任公司的注冊資本為在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的全體股東認繳的出資額。在設立公司時,有的股東認為應當放大公司的注冊資本,以展現更強的企業實力,但這實際上隱藏著巨大的風險。
(1)“認繳制”并非“任意制”,“認繳”不等于“不繳”,最終還是要繳。雖然在公司注冊時,股東無須立即繳納認繳的注冊資本,但股東還是要對出資的繳納時間、繳納金額、繳納方式作出承諾,并按該承諾履行自己的出資義務。否則,股東仍可能被追究民事責任,甚至行政責任,直至刑事責任。
(2)在“認繳制”下,股東承諾的出資繳納時間、繳納金額、繳納方式等須記載于公司章程,并在公司登記機關登記。而該承諾一經登記,便將股東的出資義務由約定義務上升為法定義務,因此,認繳制并未否定公司注冊資本法定性原則,而是在法定的大框架下,賦予公司在資本籌集與運用等方面更多的自主權。
(3)根據《公司法》第3條的規定,“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以其認購的股份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也就是說,在“認繳制”下,公司股東以其認繳的出資額承擔責任的規定沒有改變,股東承擔責任的方式也未改變。
(4)在“認繳制”下,雖然公司無需“驗資”,但并非就可以不出資,取消驗資只是將對股東出資的要求,由政府管制變為公司自治,由重事前審驗變為事前、事中、事后全程監督,由政府部門的監管變為全社會共管。這些變化說明:在認繳制下,對股東的出資要求與管理并不是變松了或者沒有了,反而是更嚴格,更合理了。
因此,公司的股東在認繳出資時,要充分考慮到自身所具有的投資能力,理性地作出認繳承諾,不要過度的、不切實際的任意放大注冊資本,同時要做到踐諾守信。